知识产权转让的合同规则

阅读:4000 2024-01-23 20:36:28

(一)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为知识产权转让的标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所以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当然可以适用,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

 

同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体现为一种产权转让合同,反映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呢?本作者认为,作为一种产权交易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但问题是,在合同法分则中并未对各类型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吸收进来,在分则中只规定了技术合同,就技术转让合同可以适用这一部分规定,然而就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怎么适用合同法呢?

 

《合同法》中虽未包含多数知识产权合同,但《合同法》总则中的大多数原则,仍然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

 

例如,该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在这几个条款中,第123条是其他几条及全部总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时的总前提。对于专利合同及专利申请合同,由第355条增加了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则可能在实践中比版权合同、商标合同更“自由”一些。

 

另外,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转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也有适用的大量余地。本书作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签定转让合同,还是有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管理,都要遵守合同法的这些规范。

 

 

 

 

(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则

 

1、专利权转让合同

 

合同转让形式是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的主要形式,专利转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2)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3)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4)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5)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6)过渡期条款;

(7)税费:

(8)违约及索赔;

(9)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其他条款。

 

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另外,就专利权本身的特殊性来讲,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可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个别的和综合的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而且是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市场需求与市场分析、产品及销售预测、生产规划、生产规模;组织与管理费用;实施进度;财务与经济的分析评价等。

 

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专利法明确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专利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之间进行专利权转让而订立的书面合同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或公告的事项是专利权的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专利权转让合同本身。

 

 

 

 

2、商标权转让合同

 

与专利权转让一样,商标权转让除了遵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也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商标权转让合同实务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商标名称;

(2)商标图样;

(3)商标注册号;

(4)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5)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6)注册商标转让方保证是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7)注册商标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8)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如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或者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9)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如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可以约定注册商标转让的期限;

(10)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11)商品质量的保证,如有商标权转让合同文本一般都约定“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等;

(12)保密条款;

(13)瑕疵担保条款,如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14)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5)违约责任条款;

(16)纠纷解决方式条款等。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签定与实施规则在第三节已经作过介绍。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注册商标转让时,跟专利权转让合同一样,需要对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也要了解。而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也应该评估商标价值,并考察转让方的资信状况。

 

 

 

 

3、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转让的作品的名称;

(3)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4)转让的价金;

(5)交付转让价金的方式、日期;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转让双方因权利转让未采取书面形式产生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谈判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签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合同都是通过单一的“要约——承诺”即可完成,往往需要反复的要约、再要约的过程才有可能最终承诺,使合同成立。这个过程在商务领域即是谈判。因此,知识产权转让谈判是知识产权转让活动中的一个常见程序。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定关系密切。合同谈判是合同签定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签订是合同谈判的结果。合同谈判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相互了解、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商议活动。

 

谈判一般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再要约——再反要约——承诺的过程。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提议。有的当事人让他人先向自己发出提议,《合同法》称这种方法上为要约邀请。反要约又叫新要约,也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做了修改,并将其意思表示回复给要约人,它是一项新的提议。承诺,又叫做收盘或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直到一方承诺并生效,合同才算正式订立。

 

谈判过程是双方努力寻求对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点的过程。合同谈判应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的原则。在知识产权转让谈判过程中,应事先分析论证,确定谈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真正论证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或者需要出让什么知识产权;了解对方,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谈判人员的地位、个性、角色、兴趣爱好,准确分析各自优势劣势对比;收集、整理并熟悉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调查清楚所出让或者受让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及现实行情;设计和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备选方案;进行内部分工,派定谈判角色,以便有分工、有合作、有主次、有重点;设计好谈判的程序、交涉步骤。以便运用自如、得心应手,取得谈判成功,顺利签定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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